石家庄铁道大学科研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相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研档案是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第四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科技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把科研档案工作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紧密结合,完成课题的同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准备阶段:各级科研课题下达计划、合同等文件。

(二)实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重要技术文件等。

(三)总结鉴定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决算材料等。

(四)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五)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总结,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六条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科技档案材料由科技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二)重要科研项目立项后,科技管理部门要为其建立档案袋或档案盒,将相关材料分别保存,要求项目负责人共同做好建档工作。

(三)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学校科研项目立项的情况通报档案馆,以便提前做好科研档案的收存准备工作。对于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应深入到课题组作跟踪指导与检查,确保文件材料规范、齐全。

(四)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必须将已立卷的整套文件材料交给科技处档案管理人员,科技处要对文件材料作认真审查、验收。

(五)科研文件材料应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

第七条 案卷质量要求。

(一)将每个研究课题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视其材料多少组卷,一题一卷或一题数卷。原则上必须将原件归档。

(二)内容不可分的科研文件材料按以下要求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三)接收档案必须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名盖章,同时移交相应的电子文件及目录。

(四)提出每个案卷的保管期限和密级,密级报校保密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档案馆负责指导、检查、帮助立档单位做好立卷归档工作;负责接收、整理、分类、鉴定、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负责档案统计工作。

第九条 归档时间。管理性文件材料在次年5月底以前归档;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十条 归档手续。科技处管理人员填写归档移交目录(纸质目录两份和电子目录一份),交接双方在纸质目录上签字、盖章,并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 借阅制度。科研项目自立项建档开始直至移交档案馆,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科技处有关人员、本课题组负责人可查阅自己移交的档案。其他人员,须经该课题负责人同意,科技处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利用。

查阅科研档案时,利用者需出示本人证件;科研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只能在档案馆查阅、复印有关材料。如有特殊情况,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和档案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