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制度

一、档案的鉴定,首先由档案馆和档案相关的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

二、坚持档案的鉴定原则,根据档案的利用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凡是处于两种保管期之间的,一律从长。

三、档案的鉴定方法,应采取直接鉴定方法。进行逐件逐张地审查,不允许只凭档案目录或档案名称就决定档案存毁的做法。

四、在档案鉴定中,凡经过变动的档案,应将鉴定时间、剔出或增加部分内容、页码变更、卷内目录或卷皮的变更、经手人姓名等在案卷备考表上注明。

五、对鉴定确认无继续保留价值的档案,应编造清册,并提出处理意见,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呈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销毁。

六、对可存可不存的档案,谨慎起见,可剔出暂时保留起来,到一定时期再进行审查,确认无误时,再销毁。

七、销毁档案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清册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