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声像档案是学校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客观、形象和真实的特点,能生动、具体地再现学校教学、科研及各方面工作成果,真实记录学校各个时期发展的面貌。它和文字、图纸、实物等档案一样,具有现实的查证和利用作用价值,是学校的重要档案资料和宝贵财富。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声像档案,实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声像档案的重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学校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工作、活动过程,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声像载体(照片、底片、幻灯片、投影反转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和配套文字材料,均属声像档案材料。

第三条  声像档案必须遵循声像载体的特点和规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形成声像档案的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按归档要求,努力做好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声像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是学院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之一。学校各部门要根据声像档案载体的特点,把声像档案的立卷纳入工作职责中,大力开发信息资源,为本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五条  完整、准确、系统地做好学校声像档案形成管理工作,是档案管理人员和摄制人员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声像档案工作应列入学校的发展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予以保证。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党政活动类。

(一)党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妇代会、先代会及党政部门召开的重大会议。包括:开幕、闭幕、领导讲话、代表发言、会议情况、与会人员合影等方面的声像材料。

(二)校庆、教师节、重大纪念日、英模报告会、表彰大会等重要声像材料。

(三)建校以来主要领导任职期间的工作照、出访、接待、出席重要会议、参加教学、科研等项活动的声像材料。

(四)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来院视察、检查工作等方面的声像材料。

(五)校内民主党派的重大活动。

(六)国内外的著名教授、专家、学者等在校访问、工作等活动的声像材料。

(七)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及校内少数民族的重要活动。

(八)本校授予院外人员名誉职务、称号的声像材料。

(九)兄弟院校来院活动的重要声像材料。

(十)校属单位和个人获得的省、部和市级以上的各种奖励的锦旗、奖状、证书、奖章、奖品的照片。

(十一)其它有重要意义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第八条  教学活动类。

(一)迎接新生入学及军训场面有代表性的声像材料。

(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的声像材料。

(三)知名教授、专家和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中老年教师授课的声像材料。

(四)电化教学、实验、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典型意义的声像材料。

(五)师生实习、野外考察、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的声像材料。

(六)优秀教学奖、优秀教材评选及颁奖大会的声像材料。

(七)有关学生参加重要竞赛活动的声像材料。

(八)历届毕业生的毕业合影照片,优秀毕业生照片。

(九)关于教学改革的声像材料。

(十)自制的声像教学材料。

(十二)在教学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省部级奖励的各种锦旗、奖状、奖品的照片或光盘。

第九条  科研活动类。

(一)反映重点、大型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主要特征或试验情况及评审、鉴定会场面的声像材料。

(二)科研成果评选及颁奖仪式的声像材料。

(三)由本校发起并组织的全国性、省部级学术活动和本校科研学术会议的声像材料。

第十条  外事活动类。

(一)外国领导人、友好人士以及各种代表团来院参观访问的声像材料。

(二)与国外学校、团体签订协议、备忘录、合同的全过程的声像材料。

(三)外籍人士赠送的礼品照片及其它声像记录材料。

(四)外籍专家、教师、工作人员、学生在院学习、生活、工作的声像材料。

(五)在本校召开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场面的声像材料。

(六)本校派出国外进行友好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研究、考察、进修、留学所形成的声像材料。

第十一条  产品、仪器设备类。

(一)本校及院属各单位研制、试制、生产的产品样照。

(二)产品使用情况的声像材料。

(三)价值5万元以上的重大仪器设备的调试和安装调试运行照。

第十二条  体育类。

(一)运动会开幕、闭幕,运动员比赛场面的声像材料。

(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等场面材料。

(三)兄弟院校的来访、表演、比赛等场面材料。

(四)打破校以上体育运动会项目记录的精彩场面的声像材料。

(五)校体育队参加省部级以上运动会的声像材料。

第十三条  艺术类。

(一)学校师生员工创作的艺术作品照片,在各种报刊杂志上所发表的作品材料。

(二)举办书画展的场面声像材料。

(三)校级艺术团体演出、省以上文艺团体和著名演员来校演出时形成的声像材料。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类。

(一)学校各个时期的校园环境材料。包括校门、教学楼、实验室、宿舍楼、校园等,具有历史性和代表性的声像材料。

(二)学校重大项目的开工、奠基、落成典礼和学院建设规划、模型等声像材料。

第十五条  人物类。

(一)历任校领导及名人的声像材料。

(二)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的声像材料。

(三)国内外知名校友返校活动的声像材料。

以上各类归档材料,包括底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十六条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而且要求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并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于次年6月底以前向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如与其它类档案(如文书、教学、科研)有密切关系的照片档案资料要互相照应,互标参见号。

第十七条  归档时,材料形成单位应准确填写目录单,一式3份,由交接双方签字后,移交者1份,档案馆2份。

第十八条  学校一切可形成声像档案的有关重大事件等活动,必须通知档案馆,以保证归档制度的落实。

第四章  声像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档案馆统一进行分类、编目、编制档号和排架。

第二十条  声像档案库房应保证恒温、恒湿,避免磁场干扰和保持清洁,要特别注意防火,定期检查库房的“八防”,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第二十一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与相应文字材料的保管期限应一致,需要长期、永久保管的声像材料,在保管一定时间后,应转录复制。母带(片)与复制带(片)保管方法亦应一致,母带(片)必须专柜保管,并特别标明。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与销毁按《高等学校档案部门业务建设规范》第10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统计按《高等学校档案部门业务建设规范》第10条执行。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编制检索工具、设置放像设备为利用者查找、阅览声像档案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借阅制度,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交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制定的《石家庄铁道学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废止。